潍坊同城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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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


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二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

(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

(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5、特殊情况的区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色还是纯粹代理人角色并非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


下面就根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